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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屡次被少付工资怎么办?新华社:中国体育仲裁应该登场

  • 2021-04-22 16: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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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54体育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记者马邦杰、王靖宇、林德仁)1995年8月29日通过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号(以下简称“《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时,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和仲裁。”但这一法律规定在超越大连足球俱乐部的球员董致远没有办法要工资的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虽然合同、借条等证据都有,但董致远尝试了各种法律途径追讨欠款,最终发现自己走进了死胡同。

董致远

2019年1月初,董致远向中国足协投诉大连超越足球俱乐部拖欠工资,请求仲裁。中国足协回复:“由于俱乐部未能提交2018年薪资奖金确认表,可能无法通过2019年的录取初审。所以建议你向俱乐部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董致远随后向大连当地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者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处理。董志远只好向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再次被驳回。法院援引《体育法》的规定:“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和仲裁。”认为董致远拖欠工资纠纷“属于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本案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

然后,2019年6月,董致远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法院认为:“争议应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转身,董致远被推回原点,不得不再次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盲区

近年来,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破产的数量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球员陷入了类似董致远的困境。

体育仲裁法院仲裁员、同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伟表示:“最近,数十名足球运动员和教练起诉俱乐部,要求追回数千万未支付的工资,再次被法院驳回。此前,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并已积压多年。对于这些因破产等原因未在足协注册的俱乐部,足协和法院往往采取不同的受理标准,各自排除自己的管辖权,未能形成有效的互补性,导致管辖权盲点的出现。”

难点

据重庆昆源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建利介绍,目前,国内部分地方法院已经开始受理球员工资案件。他说:“人民法院逐渐认识到《体育法》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地,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于是逐渐开始受理国内竞技体育活动的纠纷。”

孙健利认为,从长远来看,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竞技体育活动纠纷。原因之一在于局限性。他说:“竞技体育活动非常重视效率。以球员转会为例,转会窗口时间有限。如果相关纠纷长期拖延,会影响球员转会,造成百万元到千万的损失。”

虽然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内部工作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实行一裁终审制”,但并不是《体育法》中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解释

所以董致远需要找《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来解决他与大连超越俱乐部的拖欠工资纠纷。然而,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样的“体育仲裁机构”。董致远至今未能追回拖欠的工资。

“严格来说,我国没有承担体育仲裁职能的机构。我们迫切需要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仲裁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红俊说。

马红俊

近年来,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破产的数量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球员陷入了类似董致远的困境。

体育仲裁法院仲裁员、同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伟表示:“最近,数十名足球运动员和教练起诉俱乐部,要求追回数千万未支付的工资,再次被法院驳回。此前,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并已积压多年。对于这些因破产等原因未在足协注册的俱乐部,足协和法院往往采取不同的受理标准,各自排除自己的管辖权,未能形成有效的互补性,导致管辖权盲点的出现。”

孙健利

对此,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也在对董致远的工资案进行民事判决

有表述:“相比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理,仲裁裁决最长时限为6个月,其能够在相对更短的时限内得出审理结果。基于职业球员运动生涯较短和职业足球运动的特殊性考虑,职业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纠纷不宜由法院管辖。”

此外,孙建利认为体育仲裁需要专业知识,有些法院此方面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他说:“竞技体育活动有其自身规则与规律,介入门槛较高,不长时间沉浸其中,很难知其所以然。”

比如,有专家透露,有些法官对滑雪运动不够了解,又无直接法律可用,在处理滑雪中出现的碰撞伤损事故时,会按照交通法规判决。

吴炜认为,现在体育关系日益复杂,法院、劳动仲裁、体育协会之间缺乏统一的审理标准,可能导致大量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他表示,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确立专业标准,是最合理的解决办法。他说:“虽然法院部门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但在体育案件中,一般的合同法、劳动法思维并不完全适用。”

目前国内体育领域的一些商务纠纷由商事仲裁处理,但商事仲裁并不能解决全部体育纠纷。马宏俊对此解释说:“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商事仲裁只能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纠纷。像运动员转会、薪酬和参赛资格等问题,商事仲裁就处理不了。”

据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介绍,国内运动员转会、注册、参赛资格和纪律处罚等方面的纠纷,常常由体育主管部门或体育协会处理。他说:“如果争议涉及体育部门或协会本身,那就难以解决。体育部门或协会毕竟难于处理涉及自身的纠纷。”他认为“绝对有必要在体育部门和协会之外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刘岩

吴炜在中国篮协仲裁部门也担任职务。他认为,中国职业体育发展迅速,设立体育仲裁机构确保判决公平中立已成当务之急。他说:“办赛方、参赛方、赞助商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矛盾正愈加复杂。对此,在赛事组织自身决定受到质疑时(例如处理赞助纠纷、纪律处罚),仅由赛事组织及其相关体育协会‘担任自己的法官’必然会遭到质疑。 参赛方、赞助商都希望有独立、客观的仲裁机构提供保障;而办赛方也希望由第三方仲裁机构证明自身裁决的公平、专业。”

另外,中国在反兴奋剂方面也需在国内成立体育仲裁机构。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涉嫌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如对处罚结果不服,“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由于国内没有体育仲裁机构,涉及兴奋剂事件的中国运动员不服处罚时,除了常见的投诉无门之外,个别案件只能按规定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提出仲裁要求,造成CAS这一国际机构仲裁中国国内体育纠纷的局面。

“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发生的兴奋剂纠纷,可能会被直接送到CAS那里进行仲裁。”马宏俊说,“那里的仲裁员很多都是外国人,不了解中国法律情况,所以最终仲裁结果可能就会看似公平、实际不公平。如果国内有体育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又因为是一裁终局,就不用到CAS那里了。当然,国际体育纠纷还是要到CAS那里仲裁的。”

可见,由于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缺位,无论法院、体育部门、体育协会、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以及CAS等参与解决国内体育纠纷,都存在诸多难点。对于有些纠纷,各方常常都认为不属于本机构的受案范围,让董志远等当事人处于四顾茫然的无助境地。

千呼万唤之下,虚位以待25年有余的中国体育仲裁,该登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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